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

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宣州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宣州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切实减轻城乡特殊群体办丧负担,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号)精神,切实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以下五类人员死亡并在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宣州区户籍的居民;

(二)在宣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宣州区户籍的学生;

(三)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及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四)与在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宣州区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已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由殡仪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普通车辆接尸费和普通火化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普通骨灰盒1只。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低保对象;

2.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4.二级以上残疾人;

5.计划生育对象(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计生特殊家庭)。

三、奖励项目、标准

选择绿色生态殡葬的发放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由宣城市马山殡仪馆在实施绿色生态殡葬后代为发放,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自愿选择江(海)葬、骨灰可降解深埋等葬式,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凭乡镇、社区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宣州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属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供养证》,或相关证明;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属计划生育户需提供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计生特殊家庭证明。

(四)亡者为在宣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军士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宣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选择绿色生态殡葬的,需向殡仪馆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宣州区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五、经费承担

宣城市马山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和奖励的次月10日前,填写《宣州区惠民殡葬补贴结算费用清册》3份,并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送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和区殡葬服务中心审核;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在出具《宣州区惠民殡葬政策火化通知书》时,应严格审核逝者相关信息,确保惠民政策享受合规;区殡葬服务中心、宣城市马山殡仪馆要做好现场核查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奖励费用,严把审核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对《宣城市马山殡仪馆惠民殡葬补贴结算费用报告单》审核把关。凡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限期追缴到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区殡葬服务中心要完善惠民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区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做好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相关工作,区殡葬服务中心、宣城市马山殡仪馆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创文章,作者:zangli,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angli.com/policy/3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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