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补充协议
导读:补充协议 甲方:资溪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乙方:资溪县利民殡仪馆本补充协议是根据《关于转让、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中需要完善、修改的内容而制定,为了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地达成以下协议:2003年9月16日,原县民政局与周春兰,签订的《关于转让、续建和经营资溪...
补充协议
甲方:资溪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乙方:资溪县利民殡仪馆
本补充协议是根据《关于转让、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需要完善、修改的内容而制定,为了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地达成以下协议:
2003年9月16日,原县民政局与周春兰,签订的《关于转让、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中第十条:“在乙方经营期限内,全县范围内不得兴建第二家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的内容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合同》内的第十条约定内容进行剔除,原《合同》内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权益都将保持不变。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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