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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2-09 11:11:25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137
导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殡葬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工作,我局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25年2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减证便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骨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殡葬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工作,我局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25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减证便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流程,规范骨灰领取手续,强化殡葬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骨灰安放(葬)方式

  骨灰可由丧事承办人(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置方式:

  (一)安放(葬)于经批建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二)以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组织的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绿色生态葬法处置;

  (三)其他合法处置方式。

  二、简化骨灰领取手续

  (一)逝者为本市户籍的

  1. 选择将骨灰安放(葬)于骨灰存放设施的,凭《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丧事承办人(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骨灰领取手续。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加盖意见。

  2. 对于参加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组织的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活动的,凭活动组织方出具的有效材料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3. 属于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的,凭丧事承办人(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和《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并由逝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逝者户籍所在地与丧事承办人(丧属)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逝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若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申请,也可由丧事承办人(丧属)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二)逝者非本市户籍的

  1. 选择将骨灰安放(葬)于本市经营性骨灰存放设施或参加绿色生态葬的,按逝者为本市户籍的相关规定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2. 骨灰由丧事承办人(丧属)带回原籍(常住地)安放(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的,凭丧事承办人(丧属)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三)僧尼焚化后的骨灰处置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寺庙焚化对象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174号)精神执行。

  (四)汕头礐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汕府办函〔1997〕268号和汕殡改函〔1997〕01号文精神,加强对张陵公墓的管理,确保该公墓作为礐石风景区内零散旧坟墓集中迁移安葬之用,不能接纳风景区以外坟墓的迁入,不能对外经营,不能扩大服务范围、对象和项目。因张陵公墓墓主配偶合葬而领取骨灰的,按《关于礐石风景名胜区公墓墓主领取先人骨灰合葬问题的复函》(汕民函〔2001〕20号)精神执行,各殡仪馆及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凭礐石风景区管理局出具的同意领取有效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五)如丧事承办人(丧属)不保留骨灰的,由丧事承办人(丧属)签字委托殡仪馆处理,殡仪馆作好登记并存档。

  (六)对于建设项目迁坟且有主坟的,凭丧事承办人(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和迁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迁坟有效材料办理。对于遗骸(骨殖)火化的,凭丧事承办人(丧属)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殡仪馆办理,并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骨灰领取手续。对于迁移骨灰存放场所的,凭丧事承办人(丧属)书面申请、迁移手续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殡葬综合治理。各地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加强农用地、山林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占地毁林建坟。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坚决落实属地山林地主体管理责任,严控源头、严守底线,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毁林建坟等违规行为应立刻制止并坚决落实整治复绿。各部门要继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殡葬综合治理格局。

  (二)规范殡葬数据管理。各殡仪馆、各骨灰存放单位要建立健全骨灰领取、安放(葬)登记制度,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每月将骨灰领取情况和骨灰安放(葬)情况分别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殡仪馆的骨灰去向跟踪管理服务,履行骨灰安放(葬)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本单位此前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式样)

  

附件

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式样)

  本人(姓名)         ,户籍属     市     区(县)     镇(街道)     村(居)委,身份证:                        ;根据殡葬管理政策,现申请将先人        (与本人     关系),原属     市     区(县)     镇(街道)     村(居)委,于     年   月   日逝世,     年   月   日火化的骨灰领回:

  1.安放(葬)于            公墓(含骨灰楼堂),墓位(格位)位置为        区(楼)      行     号;

  2.通过其他合法方式                              。

  本人郑重承诺:领取骨灰后,严格遵守殡葬管理规定,不建坟不二次土葬。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同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属地殡葬管理单位对骨灰存放情况的检查工作。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

  殡葬服务机构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 殡葬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本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2.骨灰安放(葬)于公墓(含骨灰楼堂)的,由殡葬服务机构盖章;以其它合法方式处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3. 承诺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用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第二联由殡葬服务机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第三联由村(居)委存档;第四联丧事承办人(丧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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