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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魏县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时间2025-03-11 16:46:18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13
导读:各乡镇街道、街道办,县对口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减轻城乡居民丧葬负担,促进我县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改政策的实施意见》(〔2012〕225号)和《邯郸市推进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殡改〔202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此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各乡镇街道、街道办,县对口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减轻城乡居民丧葬负担,促进我县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改政策的实施意见》(〔2012〕225号)和《邯郸市推进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殡改〔202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此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

  在魏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以下对象,适用本通知:

  (一)逝者生前为具有魏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逝者生前为驻魏部队现役军人;

  (三)逝者生前为在魏就学、工作(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或在魏县退休领取退休待遇的非魏籍人员;

  (四)逝者生前为在魏县出生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五)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六)逝者生前为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等特殊对象。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普通城乡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项目如下:

  1.遗体接运费(仅限魏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根据冀价行费字〔2006〕3号文件规定,运尸费以10公里起价,按往返计算里程,加上送骨灰费用(参照运尸费计算)。到殡仪馆往返里程20公里内乡镇(双井镇、南双庙镇、野胡拐乡、德政镇、仕望集镇)按15公里计费,每具每次运尸费135元,送骨灰费135元,合计270元;往返里程20公里至30公里的乡镇(沙口集镇、街道办、北台头乡、大兴庄镇、边马镇、前大磨乡、泊口镇)按25公里计费,每具每次运尸费165元,送骨灰费165元,合计330元;往返里程30公里至40公里的乡镇(北皋镇、魏城镇、东代固镇、大马村乡、院堡镇、牙里镇、车往镇)按35公里计费,每具每次运尸费195元,送骨灰费195元,合计390元;往返里程40公里以上乡镇(棘针寨镇、张二庄镇、回隆镇)按40公里计费,每具每次运尸费210元,送骨灰费210元,合计420元。

  2.遗体火化费(600元/具,参照冀价行费字〔2006〕3号);

  3.骨灰寄存费(一般格位寄存三年内,2.5元/盒/月、3年90元,参照冀价行费字〔1999〕28号);

  4.普通骨灰盒(200元以内)。

  以上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实际免除殡葬服务费用低于免除项目标准的,经核准后据实予以免除;干部、职工需要开票报销殡葬服务费用的,开票部分不予免除。

  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流程

  1.属于第(一)类对象的由丧事承办人前往逝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属于第(二)(三)(四)类对象的由丧事承办人前往县民政局殡改办申请;属于第(五)(六)类对象的由县殡仪馆直接办理。

  2.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对象,由丧事承办人在办理申请时,并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1)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逝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提供《出生证明》);

  (4)逝者为非魏县户籍的,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在魏就学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在魏工作的应提供《社保缴费凭证》,退休领取待遇的应提供《养老金明细表》或《退休待遇核定表》,驻魏部队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村(居)委会、县殡改办和县殡仪馆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魏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为承办人提供办事所需证件、证明等材料的免费复印、打印服务,并签批审核意见。

(二)减免流程

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魏县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应费用;对于因法定节假日、证件不全或对现场减免资格核验结果有异议的,由丧事承办人先行支付相应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后,前往魏县殡仪馆办理退费。

  四、资金安排

  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殡仪馆每月月底应填写费用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并附免费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县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县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责任。县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推诿、不刁难,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督促殡仪馆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居民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不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追回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宣传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魏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


附件

魏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逝者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死亡

时间

年  月  日

户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人员

类别

请在相应类别打 “√”

□城乡低保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 □革命“五老”人员
□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  □普通城乡居民

□生前驻魏部队现役军人  □生前在魏县出生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生前在魏就学、工作(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满1周年以上或在魏退休领取退休待遇的非魏县籍人员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等特殊对象

承办人情况

姓名


与逝者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地址


联系

电话


申明

事项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对因造假、谎报、欺骗而造成的后果, 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捺印):        日期: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或县殡改办审核

意见

经审核,              (逝者)符合我县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同意减免。

 

签字:                       (单位公章)

县殡仪馆

减免项目

及费用

□遗体接运费           元            □遗体火化费        元 

□骨灰寄存费(3年期)        元        □普通骨灰盒        元          

 

合计减免(大写)                     元(小写)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备注:1.申请人需携带此免除申请表原件、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及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2.本表原件由县殡葬服务机构留存。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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