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民规﹝2025﹞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0日
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州)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春市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墓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提请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四)符合“邻避效应”条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五)立项批复;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七)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
(八)使用林(草)地审批手续;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核、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应当在五日内审核完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由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的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时,可以采取实地踏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组织建设,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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