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民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四条 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个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公墓。鼓励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或相连的行政村联建村级公益性公墓。
第五条 严禁建设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占地面积单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墓不超过6平方米,倡导不立碑。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六条 骨灰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位长0.6米、宽0.4米、深0.3米,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墓穴位与墓穴位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1米,不得建围栏。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死亡后提供安葬的公共墓地,具体安葬范围:
(一)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本乡(镇)户籍的农村居民提供的公共墓地;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另一方为非公职人员且为本乡(镇)户籍的农村居民,可选择将两人安葬在本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另一方为非公职人员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可选择将两人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户籍因工作等原因迁出本村,退休或失业后本人回到本村居住生活(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在不违反户籍地殡葬政策的前提下,并经所在乡(镇)和村(社区)同意后,可将其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其他情形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根据“一事一议”确定,并报请所在乡(镇)和县民政局同意。
村(居)民死亡后按照户籍地原则选择安葬公墓;选择在其他公墓安葬的,需征得所在村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穴)地实名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墓穴位统一编号,编号原则采取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式,安葬时严格按顺序号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明。
夫妻双方,有一方先亡故,健在方可选择单墓穴内合葬,也可预留相连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安葬,待安葬后向丧属发放墓穴证明,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执行。
第九条 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墓区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办法,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不得超过50年。逾期公告后半年未办理逾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价格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和维护管理收费标准指导性意见》为依据。由乡(镇)负责监管,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收取费用由乡镇根据《云县预算单位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要求开设的单位自有资金专户核算资金收支。
第十四条 乡(镇)、村(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农村居民死亡后到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遗体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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