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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民政部:关于印发《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22 06:51:21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39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仪服务站管理,民政部制定了《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 2025年4月1日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仪服务站管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规范、优质的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仪服务站管理,民政部制定了《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25年4月1日


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仪服务站管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规范、优质的殡仪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服务站,是指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防腐、整容等殡仪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三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是弥补火葬区殡仪馆服务半径过大、土葬改革区殡仪服务设施不足的具体措施,是传承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培育现代文明殡葬礼俗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殡仪服务站实施监督。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治丧需求、现有殡仪馆承载能力和分布状况,按需提出殡仪服务站的数量、布局规划,殡仪服务站建设用地需求按程序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服务范围跨越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和建设规划方案;

(三)有关部门关于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申请主体资金信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文件。

利用现有场地申请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还应当提交现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利用自建房设置殡仪服务站的,在办理相关营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八条  殡仪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变更殡仪服务站的面积、用途、权属等事项或者关停殡仪服务站,应当经审批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便民、文明、环保原则合理布局,根据功能需要设置业务办理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家属休息区、后勤管理区等区域,各区域应当适度分离。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服务合同,列明殡仪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事项,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仪服务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殡仪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文明规范服务,不得误导、强迫消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逝者及遗属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使用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并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

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服务逝者信息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殡葬服务信息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数据对接。火葬区的殡仪服务站应当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使用的遗体运输车、遗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批准建设文件、经营主体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设备用品、财务、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服务档案并妥善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不得组织开展迷信低俗活动;对丧属在殡仪服务站内开展迷信低俗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与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组织相关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环保达标。

第二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在用水、用电、用热及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国家明确的有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殡仪服务站的建设审批、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安全生产等,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服务站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服务收费、服务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直接冠以殡仪服务站名称,但提供殡仪服务站服务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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