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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海葬活动申请办事指南

时间2021-07-08 00:27:04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119
导读:来源:丹东市民政局 一、海葬活动设定依据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12〕9号)和辽宁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 二、办理地点 丹东市民政局(丹东市振...

来源:丹东市民政局

 一、海葬活动设定依据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12〕9号)和辽宁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

   二、办理地点

   丹东市民政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28号)

   三、办理机构

   丹东市民政局

   四、办理时间

   报名时间:依据当年丹东市民政局海葬活动公告时间;

   具体活动时间:报名后丹东市民政局电话通知。

   五、海葬对象及参加海葬活动人员范围

   辽宁省内户籍逝者可参加海葬。逝者家属可申请参加海葬活动,人员不超过3人。

   六、海葬及参加海葬活动报名申请

   本着方便群众办事和自愿的原则,居住在丹东市内的逝者家属到丹东市民政局报名;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的逝者家属可以到当地民政局报名,也可直接到丹东市民政局报名申请。

   七、申请登记

   1.提交申请。逝者家属填报提交《海葬申请表》(申请表可从丹东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下载)及相关材料,申请表可事先填好,报名时直接提交。

   报名时需提供的主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逝者的户籍证明材料,即逝者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的需印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3)逝者《死亡证明》复印件。如逝者户籍证明或者《死亡证明》遗失,则必须提供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方可参加海葬;

   (4)逝者的《骨灰寄存证》复印件。如《骨灰寄存证》遗失的,由实施遗体火化的殡仪服务机构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5)登船3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险使用)。

   2.审核。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审核《海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由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联系申请人并告知具体事项。

   八、海葬费用

   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12〕9号)文件,海葬活动费用由政府承担,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九、咨询电话

   丹东市民政局:0415-217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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